资费标准
为规范水价分类管理,推进水价改革,根据重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主城区城市供水价
格分类管理的通知》(渝价【20151278】号)和《关于建立主城区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
通知》(渝价【20151279】号)的有关规定,资费标准如下:
一、主城区城市供水价格分类:
主城区城市供水价格分类为:居民生活用水价格、非居民生活用水价格和特种用水价格。
二、主城区供水价格
各类用水综合水价由自来水价格(含水资源费 0.10元/ m³)和污水处理费构成,居民污
水处理费为 1.00 元/ m³,非居民和特种行业污水处理费为 1.30元/m³。
(一)居民生活用水阶梯价格。
分档 | 户年用水量(立方米) | 自来水价格(元/立方米) | 污水处理费价格(元/立方米) | 综合水价(元/立方米) |
第一阶梯 | 0-260(含) | 2.50 | 1.00 | 3.50 |
第二阶梯 | 261-360(含) | 3.22 | 1.00 | 4.22 |
第三阶梯 | 361及以上 | 4.90 | 1.00 | 5.90 |
(二)设立特种用水价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增设特种用水类别。对主城区洗车、洗
浴(含浴足)、高尔夫球场用水实行特种用水价格,其中洗车行业用水综合价按 7.00元/ m³执行,洗浴(含浴足)、高尔夫球场用水综合水价按 10.65元/ m³执行。
(三)非居民用水价格。除居民生活用水和特种用水外,其余用水统一按非居民生活用水价
格执行。非居民生活用水综合水价按现行价格 4.55 元/ m³。
机关团体及事业单位等用水由现行居民生活用水类别改按非居民生活用水类别执行,即
综合水价为 4.55 元/ m³。
学校、养老福利机构、部队等非居民用户,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綜合水价由3.50元/ m³调整为 3.60 元/ m³。
三、执行范围
主城九区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服务的用水户。
四、执行时间
自 2016年1月1日执行。